这些不会因为结婚 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哦~ 看清楚咯!这些都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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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
裁判要旨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
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院起诉请求分。
2、割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中,双方分居时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至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该笔存款余额为1000.81元,且无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恶意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
即便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的存款余额为1000.81元为准。在2009年至2019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转给另一,方用于家庭生活的花费或让其保管的钱款等,该款项不属于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分配的共同。
4、
02
诉讼请求
卢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离婚后财产;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2009年至2019年原告共计交付被告元,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返还原告元。
5、
03
一审查明
原告卢某。与被告宋某于2009年在甘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宋某于2020年5月、2021年8月分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与原告卢某离婚,2021年11月22日甘谷法院做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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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原告卢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2019年8月1日,被告宋某尾号7170农行卡余额为76100.14元。被告宋某于2019年9月24日从其尾号7170农行卡内转存定期存款80000元,存期三年,于2020年3月31日提前支取元,2020年4月21日提前支取。
2、2020年5月15日提前支取元,目前该定期存款已提前支取销户。2021年6月6日,被告宋某从其尾号7170农行卡内转存定期存款15000元,2022年6月6日到期后定期自动销户,该笔存款又转入7170的借记卡。
3、至被告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即2021年8月23日,该借记卡内余额为1000.81元。
04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夫妻双方在共。在没有提。前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或由个人具体承担,的情况下,妻在婚姻存。
4、续期间的收入及支出均由双,方共同所有或承担。被告婚姻。关系存续超过十年,双方的收支及支出定然纷繁复杂,但此期间的收支不管由谁保管或支出,均系代表双方共同所为,对于一方转给另一方的,不存在计算返还的必要。
5、现双方已离婚,需要分割的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与债务,双方均未举证现存在债务。从双方提交的银行卡流水中,反映出截止离婚时双方存款数额仅一千余元。
庭审中,被告均承认双方系2019年7月开始分居,分居时被告承认存款结余5至6万元,而从法院调取证据中可知,2019年8月1日,被告宋某尾,号7170农行卡余额为7610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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